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邵阳县金江乡的罗某和唐某是要好的朋友,2012年2月8日,罗某由于开办家具厂急需资金周转,从唐某处借款人民币10万元,双方约定“利息按1.2分计算”,借款期限为7个月。此后,罗某于2013年3月归还借款4万元,因罗某经营不善,家具厂倒闭,一直未归还剩余借款。唐某多次催收未果,,请求判决罗某向他支付借款本金6万元,利息18720元,合计78720元。罗某对尚欠6万元本金无异议,辩称利息18720元没有法律依据,自己不应当支付给唐某利息,理由:“利息按1.2分计算”可以理解为“年利率1.2分”,也可以理解为“月利率1.2分”,存在歧义,根据《合同法》相关规定,属于“利息约定不明”。
对于罗某应否支付利息,有不同的观点:第一种观点认为,根据《合同法》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,
“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,视为不支付利息……”
本案中“利息按1.2分计算”属于利息约定不明确,所以罗某不应当支付利息。
第二种意见认为,
本案中利息约定符合当地民间交易习惯,且可以运用合同解释方法中的整体解释法予以明确
,“利息按1.2分计算”应为月息是1.2%。因此,对于唐某的利息请求应该予以支持。
本律师赞同第二种意见
,理由如下所述。
“对利息约定不明”是指对是否支付利息约定不明,即对到底是有息借款还是无息借款存在争议。“对利率发生争议”是指对利率的内容及利率的多少发生争议。
第一,《合同法》第二百一十一条“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”是指对是否支付利息约定不明,即对到底是有息借款还是无息借款存在争议。。两个法律条文的着重点不同,互为补充,不是排他适用。本案中“利息按1.2分计算”明确约定了要支付利息,是有息借款。
虽然当事人双方对利息的计算方法存在争议,但这并不必然导致“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”。
只要双方约定是有息借款,即使对利率发生争议,也可以参照银行同期利率确定。
第二,
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、公民与法人之间、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,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。
由于受法律知识、文化水平、当地习惯等方面的限制,当事人对利息的约定往往不规范,存在某些瑕疵也是常见的。据实地了解,罗某和唐某所生活的地区,当地人普遍把“月利率ⅹ%”写成“利息ⅹ分”,这是长期以来形成的习惯,在当地得到广泛认可。可见,根据当事人所在地的交易习惯,“利息按1.2分计算”就是月息1.2%,这各符合当地的交易习惯的约定,应该予以确认。
第三,《合同法》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:“
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,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、合同的有关条款、合同的目的、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,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。
”本案中双方已经有“利息按1.2分计算”的约定,因此是有息借款。有息借款的利率分为年利率和月利率,运用整体解释法,综合查看合同的条款,其借条中写的借款期限为7个月,不足一年。可见,借条中的约定“利息按1.2分计算”应为月利率,即月息是1.2%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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